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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志愿者管理,促进中心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志愿者章程旨在加强志愿服务的项目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机制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延伸多领域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务实、高效、持久的志愿服务机制。

      

    第三条 中心志愿者是指在中心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参加中心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中心志愿者属于中国红十字志愿者。

      

    第五条 中心志愿者的申请条件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红会法》和《章程》及中心的有关规定,且自愿履行志愿服务协议;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奉献精神,同时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 中心志愿者面向全社会长期公开招募并择优录取。招募信息通过社会媒体、中心网站及其它有效方式发布,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及中心网站申请登记。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由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级组织配合参与,并根据当地情况相应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


    第八条 志愿者招募和登记采取属地、工作和业务领域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鼓励志愿者广泛推介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工作纳入各级组织、基层服务队和个人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志愿者登记采取书面登记加网上填报的方式,可以个人直接登记,也可以团体统一报名、个人分别登记。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各级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志愿者登记表(附证件复印件);
    (二)各级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三)各级组织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基础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报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进行宣誓;
    (四)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颁发中心志愿者证等相关证件物品,并予以网上公示;
    (五)中心建立志愿者档案。除个人信息外,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等情况将在中心网站上向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备案后即获得中心统一使用的登记证号。每名志愿者的登记证号永久使用,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违规等情况而被取消志愿者资格的,其登记证号予以注销,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中心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中心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中心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有对中心志愿服务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在中心有关规定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积极参与中心志愿服务活动,保证服务要求与质量;
    (三)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觉维护中心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中心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等证件物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盈利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以公益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中心、各级组织、基层志愿服务队为支撑的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


    第十五条 中心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中心办公室及中心各授权团体、派驻机构等各级组织。在中心的领导下按职责和区域开展工作,并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根据志愿者团队规模,可依次设置总队、总支队、大队、中队、小分队五个层级的基层志愿服务队。现阶段参考值为:50人左右设为小分队,150人左右设为中队,500人左右设为大队,1500人左右设为总支队,5000人左右设为总队。3个及以上的下一层级团队可依据区域或领域组成上一层级团队。 中心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各级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相应层级的特色志愿服务队,发挥职业特长、个性特长,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为方便联络与管理,中心授予各层级志愿服务队负责人总队长、总支队长、大队长、中队长、分队长等相应荣誉称谓(职责另文规定),并在中心备案。各层级志愿服务队负责人在相对应组织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志愿服务时,所有人员均要统一佩戴相应的志愿者证等物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主动设计、策划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志愿者及服务队自行联系服务项目,经所属组织认可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中心依照以“小时”为统计依据和以“业绩”为考核要求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设置以下星级晋升机制:
    (一)新加入的志愿者称“志愿者”;
    (二)凡累计服务时间达100小时以上且被评定合格的“志愿者”,晋升为“一星志愿者”;
    (三)凡获“一星志愿者”称号后,累计服务时间达300小时以上且被评为合格者,可晋升为“二星志愿者”;
    (四)凡获“二星志愿者”称号后,累计服务时间达600小时以上且被评为合格者,可晋升为“三星志愿者”;
    (五)凡获“三星志愿者”称号后,累计服务时间达1000小时以上且被评为合格者,可晋升为“四星志愿者”。
    (六)凡获“四星志愿者”称号后,累计服务时间达1500小时以上且被评为合格者,可晋升为“五星志愿者”。各级别志愿者享受相对应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及基层志愿服务队应以单次活动和整体表现为依据,及时和定期开展自评与互评、非正式评估与正式评估、队员评估与管理者评估等,逐步建立起规范、严谨、科学、公正的评估表彰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服务队之间及内部多元立体的监督体系,杜绝出现弄虚作假、腐败等严重影响志愿者组织公信力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的劳动和人格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价值承认。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自愿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发掘和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的集体和个人典型事迹,树立具有卓越品格和良好风貌的志愿者形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和其它不良影响的,其所属组织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志愿者组织应为其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传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常规性宣传推广活动,大力弘扬志愿者文化,为志愿事业的发展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及志愿者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组织、基层服务队和个人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中心官网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加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三十条  各级组织应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志愿者进行持续系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各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骨干培训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必须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各级组织须保证培训质量,跟踪记录志愿者参加培训情况,并作为志愿者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后,各级组织应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告知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探索和建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保险机制。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应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中心依据志愿者的个人服务业绩与服务时间,结合组织考核评定和社会公众评价,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八条  志愿者的评选表彰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果透明化,评选过程真实化。


    第三十九条  中心每年设立“志愿者之星”、“杰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分别授予各地上年度中表现突出的、在专业领域有重大贡献的志愿者以及优秀的志愿者团队。 中心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志愿者”,授予各地两年来有着杰出表现的“三星”及以上级别的志愿者。 中心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国规模的大型表彰会,并设立“最具奉献奖”,授予五年来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条  所有获奖集体和个人均享有参加外地学习、考察、旅游的机会。获奖个人将予以重点培养。


    第四十一条  历次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并具有丰富活动经验和表达能力的志愿者可以优先选拔为培训讲师。


    第四十二条  中心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津贴,保证志愿活动期间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成为“三星志愿者”,中心为其颁发“红十字(铜质)勋章”。成为“四星志愿者”,中心为其颁发“红十字(银质)勋章”。成为“五星志愿者”后中心为其颁发“红十字(金质)勋章”。


    第四十四条  中心对有违反志愿服务相关纪律和规定,并带来不良影响的志愿者,依情节严重程度,执行以下处罚手段:
    (一)暂缓晋级,但保留志愿服务权利;
    (二)收回所获称号与荣誉;
    (三)劝退,但保留籍别,以观后效;
    (四)开除,并进入全国志愿者黑名单,原则上永不录用。


    第四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中心将直接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连续一年内志愿服务时间为零的;
    (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向中心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让志愿者在工作、生活、学习等多方面享受到更多科学合理的优待、优先或免费待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中心将根据程序和要求即时订立补充实施细则,各项补充实施细则均为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