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总会发展中心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心第一个会计年度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总会发展中心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条 总会发展中心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政、财务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保障资产安全合理使用。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总会可派人或指定独立机构对中心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总会发展中心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重大投资和重大资产变更由中心管理层研究后报总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总会发展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总会发展中心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